第二十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2、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附件1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姓 名
| | 性别
| | 民族
| | 照
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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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出生
年月
| |
家庭住址
| | 联系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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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
登记证》编号
| | 管理分类
| □A类 □B类 □C类 □D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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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
□残疾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失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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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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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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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服务站
签署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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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乡镇)事务所
签署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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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就业服务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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