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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2、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附件1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

姓  名

 

  性别

 

  民族

 

  照

  片

  身份证号码

 

  出生

  年月

 

  家庭住址

 

  联系

  电话

 

  《就业失业

  登记证》编号

 

  管理分类

  □A类 □B类 □C类 □D类

  就业困难

  人员类别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

  □残疾失业人员

  □零就业家庭成员

  □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失地农民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社区服务站

  签署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事务所

  签署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

  就业服务局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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