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援助。各地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就业困难人员情况,按照公益性岗位开发相关规定,合理制定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优先安置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补贴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其当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下列两类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至退休:一是2008底以前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政策三年期满,女即时达到45周岁、男即时达到55周岁(以下简称4555)的就业困难人员;二是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的4555就业困难人员。其他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各类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招用4555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人员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后续跟踪援助。要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后的跟踪管理服务,对已就业人员要通过开展回访本人、回访家庭、回访单位等活动,及时掌握情况,切实解决困难,落实相关政策,使其获得相对稳定的就业。
第三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被注销的;
(二)被用人单位(含公益性岗位)录用的;
(三)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实现灵活就业,有稳定收入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或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因本人原因造成继续失业的;
(六)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联系的;
(七)其他不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的,由本人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及相关就业证明到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资格注销。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核实后,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上报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后,上报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后,予以退出,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填写退出原因,分别在“日期”栏目填写认定日期,在“认定机构和经办人”栏目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相关要求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