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就业援助
第四条 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援助。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求职意向,对A类人员实行“不挑不捡72小时即时就业”的承诺服务;对B类人员重点提供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对C类人员提供以社区服务为主的就业岗位、技能培训,落实社保补贴政策等;对D类人员提供有效的岗位信息、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第五条 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援助。各级就业服务局要按年度制定专门的援助计划,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等专项援助活动,通过对就业困难人员入户走访,举办专场招聘、开展政策宣传、落实援助政策等措施,全面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街道(乡、镇)要层层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预案,根据每位援助对象的需求和特点,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
第六条 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援助。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通过开辟就业困难人员政策咨询窗口(热线),指定专人负责,使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得到标准化、专业化的重点帮助。各级就业服务局(人力资源市场)要实施专门服务流程和标准,通过公告栏、电子显示屏、信息网和基层所(站)等多种途径向就业困难人员发布求职招聘信息。
第七条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援助。各级人力资源市场要对就业困难人员优先提供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根据就业困难人员的自身实际和用人需求,帮助制定适合的职业定位,尽快实现就业。街道(乡镇)、社区基层所(站)要加强与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联系,广泛搜集用工信息,要保证信息搜集、发布的时效性,做好用人单位和就业困难人员岗位供需对接。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援助。对就业困难人员有培训意向和创业愿望的,优先安排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后,通过初次技能鉴定的,可申请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九条 自主创业援助。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库,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积极为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创业培训、项目对接、创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