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1、下岗失业人员需提供: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未解除劳动关系的,提供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

  3、残疾失业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

  4、零就业家庭成员需提供: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开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

  5、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离婚或丧偶及抚养未成年子女证明。

  6、失地农民需提供:乡镇以上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被征用的协议书或证明书。

  (二)审核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审核认定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1、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及时核实申请资料,申请材料完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审核资格、公示等工作。经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上报所在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初步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2、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复核无异议的,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上报所在县(市、区)就业服务局。

  3、县(市、区)就业服务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确认工作,在《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7页就业援助卡“就业援助对象认定情况”栏目中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类别,分别在“日期”栏目填写认定日期,在“认定机构和经办人”栏目填写经办人员姓名加盖经办机构专用章。具体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1〕8号)相关要求填写。

  第三条 实行分类管理服务。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后,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组织所辖服务站相关工作人员深入就业困难人员家中,全面掌握其家庭状况、身体条件、技能水平等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基本信息档案。还要根据就业困难人员求职意向,将其分成A、B、C、D四类管理,其中,对家庭特别困难,迫切需要岗位援助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纳入A类管理;对希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纳入B类管理;对愿意从事灵活就业人员纳入C类管理;对单一要求实现正规、稳定就业人员纳入D类管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