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2〕82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四日
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试行办法
根据《
吉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
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0〕29号),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长效机制,推进加快和谐吉林建设,进一步做好就业援助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审核认定
第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失业状态、年龄因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人员;
(五)大龄失业人员;
(六)残疾失业人员;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
(八)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成员;
(九)失地农民。
第二条 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个人申报、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初审公示、街道(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复核、县(市、区)就业服务局核准确认的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凡符合前述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的失业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近期两寸彩色照片3张等证明资料,向户籍所在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见附件1),不同类别的就业困难人员还需分别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