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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 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障机制。 运动员社会保障要与国家和我省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运动员保障体系。 运动员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省级在编运动员及试训运动员必须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老工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伤残(劳动能力) 等级评审鉴定,统一纳入工伤保险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有关费用,工伤保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运动员实行职业转换过渡期制度,职业转换后,省体育局按照规定转交运动员的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保证运动员退役后各项社会保险得以延续。
  (七) 加强运动员伤病防治工作。 各级体育训练单位要加强体育运动医疗专业机构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队医、康复专业人员及设备器材;加强对运动员科学训练及伤病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建立省级运动队体检制度和运动员健康档案,进一步研究制定不同运动项目伤病的防治措施,把运动员运动性伤病防治工作纳入专业运动队教练和医务人员的考核内容。 充分发挥云南省体育运动创伤专科医院的专业医疗保障作用,进一步提高我省专业运动员运动创伤防治水平。 制定出台运动员、教练员伤病残资助政策,对因训练、比赛导致伤病残的运动员、教练员给予资助。
  (八)切实做好省级在编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和体育部门要高度重视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国家体育总局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体人字[2002]441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国家体育总局等3部门《关于印发自主择业退役运动员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18号)精神,以就业安置、提供就业支持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办法,区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政策措施,帮助运动员实现职业转换。
  1.就业安置。 获得奥运会参赛资格,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前、3名,世界体育大会、世界智力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冠军赛、全国城运会第, 名的省级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体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在昆的省级国有单位安置。 获得世锦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全运会、青奥会4-8名, 全国锦标赛、 冠军赛、 全国城运会2-3名,全国体育大会、全国智运会第1名,全运会代表云南参加篮、排、足“三大球”决赛获录取名次的省级运动队退役运动员,由输送运动员的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本州(市)范围内国有单位安置。 以上成绩除青奥会、全国城运会、体育大会和智力运动会外均为奥运会项目和全运会项目的成年比赛。 达不到以上成绩的特殊专业人才或紧缺人才,通过考试、考核进行因才安置,择优聘用。 使用体彩公益金资助建成的体育设施所在单位,要安排一定比例的岗位,通过考试聘用退役运动员。 体育系统内安置的退役运动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聘用。 实行就业安置的退役运动员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超过3个月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就业安置,按照自动离职处理,其档案由安置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转入当地人才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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