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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2〕14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

  为鼓励杭州市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经济效益,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以下简称各城区)范围内对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含公共停车楼、公共立体停车库,下同)活动的管理。
  二、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力量是指境内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各级财政资金和土地出让金)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
  三、积极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投资者在经营年限内可按规定自主经营收费,并可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及政府定额资金补助。
  四、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有三种类型:
  (一)投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专业公共停车场(库)指按照政府规划批准选址,新建及改、扩建的单独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
  (二)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的新建及改、扩建。指社会力量在依法取得的土地上,按我市现行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超配部分且向社会开放的公共停车泊位的建设。
  (三)已建成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申请对社会开放。指社会力量建设的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停车泊位申请对社会开放。
  五、本办法中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招标文件需明确出让的经营年限;采用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按照招商引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公共停车位的新建及改、扩建由本建筑的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六、各城区应在年度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计划中,确定拟引入社会力量投资的专业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名单报杭州市区公共停车场(库)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分批在市级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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