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卫疾控字〔2012〕29号)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海淀区公共委,各三级医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结核病控制研究所,北京医学会:
现将《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北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因预防接种引起异常反应的受种者权益,规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以下简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本市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予一次性补偿,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实行一次性结算。
第四条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指导、监督、审核和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金额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程度等级评定之日以前2年内,受种者在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定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在由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及医疗救助资金等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药品除外),凭可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或相关报销审批单支付。
(二)误工费:指受种者在治疗期间本人或其家属(按1人计算)的陪护误工费。根据受种者的实际误工时间,按照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时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种者接受治疗的诊疗资料确定;受种者因病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等级评定之日前1日,最长不超过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