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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重点地区包括: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沿线;中轴线(即永定门城楼至奥运中心区北端)沿线;二环路、三环路、四环路、高速路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2.区(县)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区域城市照明控制规划,编制本辖区城市照明详细规划,并经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实施。

  3.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详细规划,实施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4.城市照明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照明、规划专业资质。

  5.编制城市照明规划,应当根据区域特色,合理布局、总体协调,处理好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的关系,落实节能、环保及安全要求,调整过度照明和不均衡照明,统筹城乡照明,实现照明层次优化、控制管理有力、科学协调发展。

  6.经批准的城市照明规划应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审查批准。

  7.本市城市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运行和管理城市照明设施。

  (二)加强景观照明行政许可工作。

  1.市、区(县)两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开展景观照明行政许可工作。

  2.本市景观照明行政许可范围分市、区(县)两级。其中,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的范围如下:长安街及其延长线(西起五棵松桥东至四惠桥)沿线;中轴线(南起永定门城楼北至奥运中心区北端)沿线;二环路、北三环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四元桥至四惠桥)和机场高速路;中南海周边地区、钓鱼台周边地区、正义路和台基厂路沿线;金融街和北京商务中心区;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区(县)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的范围为本区县行政区域内,除市级审查批准范围以外的其他区域。

  3.本市景观照明建设方案应当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要求,经市或者区、县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4.在景观照明行政许可工作中,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全面实施专家论证制度。

  (三)规范城市照明建设工作。

  1.从事城市照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2.城市照明设计方案应当依据城市照明规划,符合所在区域的需求,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和节约能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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