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容发〔2012〕8号)
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市照明服务水平,根据《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北京城市照明实际,市政市容委编制了《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要注意总结经验,创新方法,不断提高我市城市照明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水平。
特此通知。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第4号令)的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照明的管理,提升首都城市照明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京政办发〔2008〕27号)和《北京城市道路照明发展指导意见(试行)》(京政容发〔2010〕136号),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理念,以保障道路照明、适度完善景观照明为基础,以提升城市照明安全、节能、高效运行、服务及管理能力和水平为目标,注重城市照明规划、建设、运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结合目前城市照明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相关要求和法律职责,规范建设、运行和管理秩序,推动北京城市照明科学、有序、规范发展。
二、主要工作
(一)提高规划控制能力。
1.市级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并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区域城市照明控制规划及重点地区城市照明详细规划,根据工作实际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