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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的通知

  环保局(13项)
  (一)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直接核定,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二)由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定。
  (三)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委托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四)原由省环保主管部门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市)审核后直接报省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同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五)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申请,由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直接向省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并抄送市环保主管部门。
  (六)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审批监管建设项目除外)环境评价文件审批,审批项目每半年向省环保主管部门备案一次,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七)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环境保护设施(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验收审批,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八)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除外)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审批,定期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九)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从事收集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十)原由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委托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并抄报市环保主管部门。
  (十一)市环保主管部门其他审批监管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但须报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十二)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监督管理,环境污染纠纷调查处理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各项工作。
  (十三)试点县(市)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环境总量、容量控制工作,完成本区域污染减排约束性指标。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审批管理类(23项)
  (一)市住建委(15项)
  1.二级建筑业企业总承包及专业分包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由试点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直接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抄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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