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试点县(市)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由试点县(市)国土局完成自检后直接报省国土厅验收,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七)单个项目新增耕地500亩以下补充耕地项目立项与验收,由省国土厅委托试点县(市)国土局组织有关专家自行立项与验收,验收结果抄报省国土厅、市国土局备案。
(八)试点县(市)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市)政府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九)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但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政府委托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建制镇以外的村庄、集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不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政府委托试点县(市)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十)土地复垦设计方案审批及复垦后土地验收,属于市国土局权限部分,委托试点县(市)国土局审批验收,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本县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由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十二)建设项目使用本县域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国有未利用地,由试点县(市)政府审批,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十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备案、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审批,属于市国土局审批权限部分,委托试点县(市)国土局备案(审批),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四)试点县(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方案、矿业存量用地整合利用方案、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方案,由试点县(市)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政府、市国土局备案。
(十五)试点县(市)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项目立项,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项目、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立项,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十七)须经省级审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和投资预算申报,由试点县(市)国土局直接报送省国土厅,同时抄报市国土局备案。
其他涉及市一级国土资源管理审批事项全部调整至试点县(市)国土局。
三、环境保护项目审批管理类(13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