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投资总额 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1.国家高速公路网以外的高速公路、跨省区和国道主干线以外的国道、省道、其他收费公路及跨市公路项目由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公路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2.长度100米以下县(市)内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3.日处理1万吨以下城市供水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4.日处理5万吨以下城市污水处理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5.日处理200吨以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6.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小区及其他城建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7.总投资1亿元以下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18.《
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规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但须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19.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报,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二)市经信委(10项)
1.备案管理3项: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直接对总投资3亿元以下煤化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装备制造、材料工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备案,同时抄报市经信委。
2.项目核准管理1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04年本)》规定的钢铁、焦化等核准类投资项目核准申请,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由国家或省经信委核准,同时抄报市经信委。
3.项目申请管理4项: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煤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工业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备案申请,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项目申请,试点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并抄报市经信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