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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的通知
(并政发〔2012〕20号)


清徐县、古交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我市第一批扩大县级(清徐县、古交市)经济社会管理事权项目已经2012年4月17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太原市第一批扩大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共106项)

  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类(31项)
  (一)市发改委(19项)
  1.申请使用国家和省政府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下级部门审核报送材料的,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对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批文。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定期将下达资金情况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2.不需要国家、省、市出资和平衡建设条件的县级政府资金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定期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3.试点县(市)安排本级各类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或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省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4.试点县(市)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投资主管部门,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5.试点县(市)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并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6.总投资3亿元以下的煤化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装备制造、材料工业和旅游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
  7.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省、市投资主管部门。
  8.《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6号)规定的市投资主管部门其他投资项目备案权限原则上下放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但须报经省扩权强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审核。
  9.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市)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原属于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抄报市投资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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