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合政办〔201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2012〕50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皖政办〔2012〕33号)文件精神,积极应对当前外贸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促进外向型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结合合肥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1.设立“促进外贸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2.在合肥市注册、纳税并发生进出口实绩的企业,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扶持政策
(一)努力扩大进出口规模
1.加大对出口的支持力度,引导企业进一步做大出口规模,对企业出口增量在省财政给予鼓励的同时,由市财政按1:0.5配套给予鼓励。
2.支持企业进口先进设备促进技术改造,对机电设备和关键零部件自营进口每美元奖励1分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对新引进投资总额5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项目,由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
4.组织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的费用(包括展位费、布展费、大型展品海外运杂费)给予30%的补贴。
5.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发生的认证费、注册费、专利申报核准费等费用给予20%的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不超过100万元。
(二)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