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全市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制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和《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
《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为打造一流省会城市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组织实施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实施。
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范围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所属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垂直管理部门按照《山西省开展省级依法行政示范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实施方案》规定执行,也可参加市级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三、示范县示范单位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纲要》、
《决定》和
《意见》成效明显。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意义认识深刻,行政一把手切实承担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职责;政府、部门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研究、有安排、有检查、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