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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
(浙广局发〔2010〕267号)


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按照《浙江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为促进我省广播影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维护公平有序的发展环境,定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在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动员、督导全省广播影视系统积极学习《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等法规文件,自觉遵守和执行知识产权保护相关规定;对全省互联网站播放的影视节目版权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查处影视节目盗版行为;对全省电视购物频道、购物短片、广告节目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清理虚假违规广告;组织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集中开展一次知识产权保护宣传行动;督促全省广播影视行政机关新购或升级计算机及计算机系统全面使用正版软件。

  二、工作安排

  1.2011年1月底前,部署全省广播影视系统开展《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的学习,重点掌握广播电台、电视台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各地要尽快研究制定科学有效的版权资源统计手段和方法,建立由视音频数据库、版权信息库和采编平台组成的广播影视媒体资产管理系统,避免产生知识产权法律纠纷。

  2.2011年1月10日前,对全省互联网站视听节目版权进行全面检查登记。各互联网视听节目持证单位要将2011年度网站购片合同、协议等有关版权证明材料,送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进行登记。在此基础上,组织自查自纠。

  3.2011年1月10日前,依据《广告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对购物频道、购物短片及广告内容开展一次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广告播出管理审查制度,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健康咨询类广告,以名人、专家、患者为嘉宾的广告等内容。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对无广告播出审查制度,未经审批、材料不全或者与审批通过内容不一致的商业广告,无专业资质的商业广告嘉宾等虚假违规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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