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二○○九年第十批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通知
(杭经技术〔2009〕31号)
各区、县(市)经发局(经贸局、发改经济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商业资产经营公司,各资产授权经营单位:
根据《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管理办法》(杭经技术[2007]105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第十批杭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符合《办法》中规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基本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认定工作安排
(一)申请认定企业按照《办法》第七条1款要求于4月20日前向当地经贸主管部门上报《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等相关材料。
(二)各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按《办法》第七条2款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于4月30日前将申请认定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市经委。
(三)市经委按《办法》第七条3-4款要求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行业综合排名和评分后,提出认定的企业名单,经审定后公布并统一授牌。
三、具体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各申请认定企业按《办法》要求填写《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杭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各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认真初审,推选出示范作用好、创新能力强、创新成果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侯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