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广局发〔2010〕178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

  现将《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坚决贯彻文件要求
  各级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实验区要认真学习领会总局文件精神,统一思想认识,按照总局要求,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增强自觉性,提高执行力, 坚决贯彻落实总局文件要求。
  自本《通知》收到之日起,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一律不再受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省局自2010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原则上不再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

  二、继续推进健康发展
  近年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建设文化大省等一系列战略部署,在国家广电总局的指导下,我省广播电视制作经营活动日趋规范,制作单位数量稳步增长,节目质量不断提高,影视制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格局已经初步形成。各地在对制作单位加强管理、规范其经营活动的同时,要结合我省这几年引导、扶持影视制作业的成功经验,继续关心、帮助、支持各类制作单位健康发展。

  三、认真开展清理整顿
  1.各制作单位要逐条对照清查内容,立即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凡未达到总局规定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要求的单位要抓紧时间在今年年底前完成规定注册资金的底线要求,并在年度审核时向管理部门出具增资证明。
  3.我局将在2010年年度业绩审核时换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总局规定要求的单位,将予以撤销《许可证》,同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项目。
  4.各市、县(市、区)文广新局、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承担起本辖区内制作单位清理整顿的任务,在各制作单位自查自纠基础上认真开展检查,特别是督促注册资金尚未达到总局规定的单位在年度审核前增资到位。
  省局将派员赴各地对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指导,对制作机构进行抽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