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汕尾市促进规模以上工业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函〔2011〕3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2010年汕尾市促进规模以上工业发展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信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2010年汕尾市促进规模以上工业发展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五届七次全会精神,加快工业发展,把我市工业规模做强做大,尽快砍掉我市工业发展落后“尾巴”,赶上全省中等发展水平,市委市政府把2010年定为工业年,为此,市政府成立了领导机构,出台了《汕尾市开展工业年活动实施方案》,掀起大办工业的热潮,使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表彰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超额完成规模以上工业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关于下达2010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展指标的通知》和《关于分解下达2010年全市工业经济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参照2007年以来各年度的奖励标准,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委员会。
二、奖励内容及方法
(一)新增上规模企业奖励。
按市统计局的年报数,列入当年新增规模以上企业,完成年产值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每增加1家奖励2万元;年产值超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每增加1家奖励3万元;年产值超5000万元至1亿元每增加1家奖励4万元;年产值1亿元(不含1亿元)以上每增加1家奖励6万元。
(二)规模以上工业目标任务达标奖励。
当年各县(市、区)工业增加值达到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分解下达2010年全市工业经济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下达的增长目标的,城区、海丰、陆河、陆丰各奖20万元,红海湾奖励10万元,华侨管区奖5万元。
(三)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提升奖励。
以市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社会工业的比重(61.6%)为基数,在基数线上的县(市、区),当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社会工业的比重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城区、海丰、陆丰、陆河各奖励15万元,红海湾奖励10万元,华侨管区奖5万元;当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社会工业的比重比上年提高8-10(不含10)个百分点的,城区、海丰、陆丰、陆河各奖励10万元,红海湾奖励6万元,华侨管区奖4万元;当年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社会工业的比重比上年提高5-8(不含8)个百分点的,城区、海丰、陆丰、陆河各奖励8万元,红海湾奖励5万元,华侨管区奖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