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1〕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汕尾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控制城市道路的占用,保障城市道路设施完好和交通畅通,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汕尾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本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占用的设置许可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公安、交通、规划、工商、环卫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管理实行总量控制、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六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挖掘的;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报亭、售货亭、公厕、洗车点;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施工作业、堆放物料;
(五)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停放车辆、摆摊设点;
(六)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广告、灯箱;
(七)其它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确需在城市道路上临时占用、挖掘的,应当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审批发给《城市道路、公共用地临时占用(挖掘)许可证》,方可占用、挖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