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和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
(汕府办〔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汪洋书记提出的汕尾要“争当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排头兵”的指示精神和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实现“五年大变化”和“全面砍掉落后尾巴”目标,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和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工业企业发展,争取更多符合条件的工业生产单位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称“规模企业”,即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管理,进一步扩大规模以上工业总量,培植税源,扩大税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规模企业发展
1. 新增民营规模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奖励:
对当年投产新增的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以及规模以下工业生产单位新列入规模企业,当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35%以上45%以下的,属地方库收入部分按其增量的30%给予奖励;当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45%以上55%以下的,按其增量的40%给予奖励;当年纳税额比上年增长55%以上的,按其增量的50%给予奖励。
2. 落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1)对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加大财政资金对规模企业的奖励扶持
为进一步促进规模企业发展,市政府设立当年新增规模企业奖:
1. 当年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每家奖励4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每家奖励5万元;年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的,每家奖励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