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印发《汕尾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
(汕府〔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汕尾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业经市政府五届七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五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保障方面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保障责任:
1.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符合“三同时”的规定;
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责任:
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2.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
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4.保证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