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2 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1.3 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报送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6.2.2 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同时抄送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
6.2.3 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市审计局依法直接或组织、指导各县(市、区)审计机关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6.4.2 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通畅。
7.1.2 各成员单位与事件发生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7.1.3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与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等有关单位以及事件发生地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安全、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