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等市直部门与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其他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各自上级机关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5.1.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短期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回收。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由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进行调查取证,构成犯罪的应予以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依法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被保险人等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有关地方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
(5)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汕尾市
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5.1.4 Ⅰ级响应流程
事件发生后,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机构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报送市人民政府成立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同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召集紧急成员会议,研究处置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处置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