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汕尾银监分局及时启动汕尾银监分局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6)辖区内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相应启动各自职责范围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和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7)市政府办公室新闻发布职能部门制订相关新闻发布工作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制订宣传口径,组织辖内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中外记者采访;及时搜集境内外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加强对媒体和互联网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8)市公安局制订相关工作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各级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依法及时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各级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正常的工作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9)市法制局负责研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与有关司法部门协商解决办法。
(10)市信访局负责做好因金融问题所引发的群众大规模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的接访工作,适时启动《汕尾市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各级政府前来配合做好接访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群众集体上访信息,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及驻汕金融监管机构。
(11)省农信联社汕尾办事处负责处理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建议市人民政府启动辖区农村信用联社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和汕尾银监分局,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5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要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级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或参与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