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工作局。
2.2 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上报本地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和在省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本地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市直有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3 办公室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
(2)向有关部门通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市直单位、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和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4)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5)收集、保管关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6)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组织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2.4 相关部门职责
(1)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与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共同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各地、各有关部门防范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省农信联社汕尾办事处、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共同制订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工作方案;在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履行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市财政局根据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决定,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需要动用财政资金救助的,提出救助方式及资金来源,按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3)市审计局依法组织或指导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
(4)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对各驻汕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做出评估,评价有关各方的救助措施是否到位,判断是否需要提供最后的流动性支持;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上级批准的我市处置方案,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送市政府金融工作局,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