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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本地区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具体处置工作原则和方案,充分发挥我市各级政府,以及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中央驻汕金融监管机构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及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主要由市政府组织各级政府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进行处置;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及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报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涉及到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和驻汕金融监管机构,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的职能发挥和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依法处置,稳妥缜密,努力维护金融稳定的大局。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

  2.1.1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组 长:市长或者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协助分管金融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法制局、金融局、信访局,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汕尾银监分局、广东证监局下属单位或分支机构、汕头保监分局,省农信联社汕尾办事处,以及事件发生区域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视情况请市人大、市中级法院协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成员单位组成可依据事件情况作适当调整。

  内设机构:领导小组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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