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汕府办〔201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汕尾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金融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我市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我市金融社会稳定,保障我市经济金融安全。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市场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及《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汕尾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国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而波及到本地区辖区范围的。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而影响到本地区的。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按照各自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县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