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
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中央、省、市和县(区)财政分别承担,2011年起,我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2 5元,其中:中央补助3.5元,省财政补助11.25元,市财政补助3.075元,县级财政补助7.175元,各县(市、区)财政应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足额列入预算安排,并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办法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所需经费原则上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基层医疗机构的人员经费(包括离退休人员经费)、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主要由同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其中:对离退休人员按编制内在职人员补助标准的80%安排补助经费;已经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办理退休的人员应通过补差的方式确保离退休人员待遇不低于当地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主要由同级财政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中央、省、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
(三)落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
从2012年开始,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并建立起稳定的补助渠道和长效补助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的缺口资金主要由县财政负担,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1.补偿标准
省财政2011年继续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按照每万户籍人口配备10名医务人员,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并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补助资金;其余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保障。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粤机编办[2011]36号和粤机编办[2011] 37号文核定的编制人数和每人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事业费补助;市财政按照定额补助的办法对每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按照3万元的标准给予定额补助;其余不足部分由县(市、区)财政给予保障。
2.核定办法
(1)核定服务任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其升级为二级医院(其转为二级医院后应在当地设置相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也可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由同级卫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予以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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