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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尾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汕府办[201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尾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财政局反映。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汕尾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的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实现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和补偿范围
  (一)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对村卫生站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对村卫生站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在基本公共服务经费中相应安排补助,并可扶持其房屋建设、设备购置和人员培养。
  (三)对实行“院办院管”模式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并将其中符合条件的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同的医保支付和报销政策。
  二、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将现有的门诊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耗材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不再单设药事服务费。我市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高于10元/次(具体由市物价和有关部门按省的相关规定制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基金报销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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