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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文化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二五”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第四章 文化政策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把推动文化事业发展作为全局性和战略性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目标、总规划,纳入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宣传文化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运行体系。把深化改革与加快发展统一起来,提高推动文化发展的行政效能,推动公益性事业单位投入机制、用人机制、分配机制及保障机制改革,不断优化文化发展环境。加强与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的配合,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和人民团体,以及各行业和各社会单位的积极性,形成文化发展的大合力。
  二、加大财政投入
  “十二五”期间,保证各级公共财政文化支出年度增幅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幅,文化事业经费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达到1%以上,人均文化事业费进入西部前列。整合原市级设立的基层文化建设、社区文化建设、基层队伍培训、群众文化扶持专项资金,以及各种市级配套资金,新设立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运行保障资金,巩固存量,提高增量,补助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运行费用和活动经费。建立市级艺术创作和演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古籍保护、文化对外交流等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从城市建设维护费中足额提取每平方米4元社区文化建设费,用于街道文化中心、社区文化室建设;区县财政根据条件可按照常住人口每人每年3-5元标准,编列公共文化服务运行和活动经费,保障区县(自治县)公共文化服务运行。

  专栏5 文化建设重点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名称

主 要 用 途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

运行保障资金

用于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及更新、内容建设、运行及活动开展等

文化艺术发展资金

用于艺术精品创作生产及艺术人才培训、艺术单位建设等

演出展出补贴资金

用于演出场次补贴、参加重大赛事等

“非遗”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性保护和利用、传承人传承补贴,以及对外宣传交流等

古籍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古籍普查和保护

文化对外交流专项资金

用于文化“走出去”宣传推介、项目策划、重大项目等


  三、落实扶持政策
  (一)加大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支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渝委发〔2010〕8号)。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财政部门要按转制前的渠道和标准继续拨付经费。增加政府采购演出场次,提高场次补贴标准,加大奖励扶持力度,鼓励多演出、出精品、出人才。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加快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深化和推动劳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三项制度改革,文化馆、图书馆、文化站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形成干部能上能下、职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的良性机制,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大幅提高。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保障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改进投入方式,采取政府购买、建立基金、项目补贴、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确保文化建设用地。文化建设用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便于群众文化生活的原则,确保用地规模。重大文化基础设施、高新技术文化产业用地优先安排。新建公益性文化设施所需用地,依法通过划拨方式供地,相关建设和配套项目可全部或部分免交二类费用。在规划新区要按照有关规定预留文化建设用地。
  四、理论指导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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