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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农机购置补贴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负责购机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单位应结合实际,综合采取自查与配合有关部门检查相结合、面上检查和定点抽查相结合、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电话抽查与入户核查相结合、了解新情况与核查问题相结合、检查与座谈相结合等方式开展补贴机具核查,确保购机真实性,并及时上报核查情况。真实性核查应做好相应记录存档备查。

  年度内同一农户购买2台及以上,农机服务组织批量购买补贴机具的,属于抽查重点。

  对单机补贴金额(指中央和市级的补贴总额)3000元及以上的农机具进行逐台核实。对单机补贴金额3000元以下的农机具应按以下比例进行抽查:单机补贴金额600元及以上、3000元以下的,抽查率应不低于50%;单机补贴金额600元以下农机具抽查率应不低于10%。市农机推广总站对全市购机农户的抽查比例应不低于3%。

  第七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按照《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渝农机发〔2010〕11号)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补贴农机具购置申请确认书、购机发票、购机花名册、购机汇总表、购机公示表和核查记录、购机补贴政策文件、购机补贴相关会议记录等纸质档案和有关数据电子备份。

  第八条 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经销商管理规定,加强对二级经销商和乡镇经销点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农机厂商套取财政补贴资金、倒卖财政补贴机具的行为。

  补贴农机具总经销商应加强对其推荐的二级经销商的管理,并对其经营行为负连带责任。严肃查处向农民多收费、暗箱操作、虚报冒领补贴资金、转手倒卖补贴机具及商业贿赂或农民转手倒卖和擅自转让财政补贴机具等违反购机补贴政策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对违规购机者,取消其五年内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资格。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擅自涨价、恶意骗取补贴资金的经销商(生产企业),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生产企业所有产品补贴资格,同时永久取消相关经销商经销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违规生产企业,取消其重庆市支持推广目录资格,并建议农业部取消其列入国推目录资格,且我市将不再推荐违规企业所有产品进入国推目录和纳入市级支持目录。

  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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