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服务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有关交通运输、仓储业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服务业的统计工作调查;管理协调区县(自治县)、部门(行业)本专业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本专业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研究和实施本专业有关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进行统计分析和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本专业的统计基础工作。
(十三)人口和就业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有关人口、劳动力和劳动收入统计调查;管理协调区县(自治县)、部门(行业)本专业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本专业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研究和实施本专业有关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进行统计分析和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本专业的统计基础工作。
(十四)社会和科技统计处。
组织实施全市有关社会发展、科技、环境等统计调查;管理协调区县(自治县)、部门(行业)本专业的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本专业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组织实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规划)执行情况统计监测;研究和实施本专业有关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进行统计分析和提供咨询服务;指导本专业的统计基础工作。
(十五)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统计信息化建设规划、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运行规则;负责全市统计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建设全市统计数据库和统计数据中心;负责有关统计调查的数据处理、统计数据资源管理和统计数据及信息系统安全;负责全市统计信息网络系统运行的技术支持;指导区县(自治县)、部门(行业)统计信息化建设。
(十六)财务处(审计处)。
统一管理地方政府统计部门的中央和市级统计工作经费;拟订地方统计系统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管理地方统计系统专项基本建设投资;负责地方统计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本局财务管理、政府采购有关工作。
(十七)人事处(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承办协助区县(自治县)管理统计局负责人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统计专业资格考试、职务评聘和从业资格认定等进行组织管理;负责全市统计系统的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全市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及组织建设有关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