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渝办发〔2009〕18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重庆市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4 号)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9〕6 号),设立重庆市统计局,为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统计监测、评价职责。
(二)加强对全市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关统计标准、统计数据发布的管理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统计制度、统计标准和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规划。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统计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承办统计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依法对涉外调查事务、民间统计进行监督管理。
(三)管理和指导区县(自治县)、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协调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依法对部门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加强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市情市力普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有关普查、专项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和全市投入产出调查;核算全市及区县(自治县)生产总值;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
(六)组织实施全市一、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