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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重庆调查总队关于评选表彰重庆市统计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4)工作中大胆创新,积极探索,为企事业统计工作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推荐人选应从事统计工作3年以上,且无违法违纪行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并至少有1次优秀等次。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推荐程序。各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经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和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级有关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或个人,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各区县(自治县)可分别推荐系统及乡镇(街道)统计站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1名,推荐企事业单位先进集体1个、先进个人1-2名。市级部门可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各1名。
  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初审,提出建议表彰名单,报市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审定。
  对拟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本地区和所在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对象的基本情况、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评选的标准,坚持好中选优。被推荐人员要有突出的业绩,具有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人选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须征求审计、纪检、监察、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意见,推荐对象是企业的,须征求审计、纪检、监察、工商、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保等部门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副厅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单位以及市管领导干部不作为表彰对象,处级单位及处级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原则上不超过评选总数的20%。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可控制在15%以内。
  事业单位厅局级、县处级干部分别和党政机关厅局级、县处级干部同等对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个人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中违法违纪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按时报送推荐材料。推荐上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事迹材料要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文字精练(集体材料不超过2000字,个人材料不超过1000字),填写的推荐审批表和先进事迹材料用A4纸打印,一式3份,纸质件和电子件请于11月20日前送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评选资格。
  四、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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