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范。 国土房管、 城乡建设、 规划、交通、 经济信息、 市政、 水利、 移民、 安监、 煤监等部门要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责任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委办〔 2007 〕 77 号)的规定, 落实责任, 明确任务, 分别做好各行业内地质灾害防范监管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 重点对易受滑坡、 泥石流威胁的人口密集城镇及乡村、 重要公路、 铁路等交通干线沿线、 重要水利设施、 矿山集中开采区及水库坝区下游、 三峡水库主要移民迁建区、 矿山尾矿库、 垃圾处理场、 建筑弃渣场和重大工程项目施工区等区域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 确保不留死角。 对原排查出的泥石流隐患点(见附件 1 、 附件 2 ) 和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要落实防范和治理措施, 并纳入群防群测工作体系。 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监测手段和方法, 切实落实巡查人员和责任, 并公开防灾责任人和监测责任人。 地质灾情险情出现后, 区县(自治县) 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居) 委会、 企事业单位等有权、 有责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置, 要立即将受威胁群众紧急撤离到安全地带, 快速、 妥善、 安全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 切实加强城市洪涝和山洪灾害防御。 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城市防洪工作, 及时解决城市外洪内涝问题, 全面强化城市防洪抗灾能力。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加强城区雨水排水系统建设, 确保防洪排水通畅。 水利、 市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开展河道清障和行洪安全检查, 及时组织疏浚和清障, 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城镇防洪安全。 煤监、 安监等部门要密切加强煤矿、 非煤矿山及其他工矿企业防洪保安工作检查, 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要加强山洪灾害监测工作, 制订完善防、 抢、 撤、 救预案, 落实群测群防措施, 全力避免山洪灾害造成人员伤亡。
(四) 切实做好群众转移安置和恢复生产工作 。 一旦出现地质灾害和洪涝灾害险情, 要迅速组织群众转移, 并妥善做好安置工作。 对危险区域要迅速设置警戒线, 防止群众在转移后擅自再次进入, 坚决避免群死群伤事件发生。 民政、 商业等部门要及时做好救灾物资补充工作, 确保灾民生活必需品供给保障需要, 医疗卫生部门要做好伤员救治的药品、 器械准备, 其他部门也要做好相应救助物资准备, 确保灾害发生后受灾群众有饭吃、 有干净水喝、 有衣穿、 有住处、 有病能医治。 要搞好卫生防疫, 确保灾区不发生疫情流行。 要组织和帮助群众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 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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