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6-2010年全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在实施“五五”普法规划过程中,能够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2.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组织或参与“五五”普法活动和依法治企工作,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业绩突出,在本单位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3.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认真学习和深刻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法治观念、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办事和依法维权。
4.“五五”普法期间,拟推荐人选无违法违纪问题。
5.在企业从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务工作三年以上。
三、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评选程序。
1.全市国有重点企业推荐申报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申报先进集体的,由各国有重点企业对照本通知中的评选条件推荐申报,原则上不超过1个。
申报先进个人的,由各国有重点企业按照评选要求和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评选推荐,报市国资委普法办审核。
2.市国资委普法办征求有关处室意见后、推荐获奖名单,上报市国资委党委会审议确定。市国资委将采取审核申报材料与综合“五五”普法期间掌握的情况及“五五”普法总结验收情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择优评选。
(二)评选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国有企业要充分认识此次评选工作对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确保评选工作顺利进行。
2.坚持标准,严格程序。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走群众路线,按照评选程序,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逐级推荐上报。
3.评选对象要有广泛代表性。评选工作要面向全体干部员工,适当向基层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基层单位倾斜。
4.确保评选质量。各国有企业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精心组织好推荐工作,保证各项推荐人选的质量。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应在其所属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中职工反映不好、意见较大的,经核实后要重新进行推荐和公示。
5.认真填写审批表。各国有企业要认真填写《2006-2010年全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推荐表》(见附件2)、《2006-2010年全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3)各一式3份,于2011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国资委普法办公室(过期不报视为放弃申报),并同时报送电子版。有关样表可在重庆市国资委网站上下载(www.sasaccq.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