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06-2010年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渝国资〔2011〕754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国有企业、工作指导企业:
2006-2010年,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和外地在渝国有企业、工作指导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重点企业”)认真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把加强企业法制宣传教育作为推进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来抓,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深入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弘扬先进,树立典型,充分发挥法制教育在推动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市国资委决定,表彰一批在2006-2010年全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类别、范围及名额
(一)2006-2010年全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参评对象为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下属企业的普法办公室。先进集体名额50个,其中国有重点企业的普法办公室先进集体名额不超过40%。
(二)2006-2010年全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个人。参评对象为全市国有重点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法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先进个人名额100人(详见附件1)。
获得2006-2010年全国、国务院国资委、重庆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先进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纳入本次评选范围。
二、评选条件
(一)2006-2010年全市国有重点企业法制宣传教育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组织领导坚强有力。建立健全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将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及时解决普法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2.保障机制完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健全、人员充实。普法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按时足额到位,做到专款专用。
3. 能够紧紧围绕中心工作认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落实到位。有本企业“五五”普法规划,年度有工作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企业领导人员学法制度化,坚持依法决策、依法管理、守法经营。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强、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健全普法监督检查制度,对普法落实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4.普法成效显著。通过普法,全体员工特别是企业领导人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明显提高。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事项决策法律审核把关率高;“五五”普法期间,领导班子成员无重大违法违纪情况,没有因违法行为产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国有资产损失,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投诉或上访事件;完成上级任务突出,积极参加国资委组织的法制培训等活动,按照国资委的要求及时办理回复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