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国资发〔2011〕8号)
市属国有重点企业:
近年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构建内陆开放高地为己任,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在危机中抢抓机遇,境外经营领域不断拓展、经营规模迅速扩大,为实现全球配置资源,增强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基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规范,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体系,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学习,领会贯彻《暂行办法》精神。各企业应高度重视《暂行办法》的学习,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并对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并完善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实现境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规范境外企业会计核算,完善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在境外设立子、分公司的企业,均应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制定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规范境外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将境外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加强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完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制度。各企业应根据境外企业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外派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经营贡献,合理确定外派人员薪酬水平,并将其纳入企业工资预算管理,名义工资与实际工资不符的,以实际工资水平编报工资预算。
四、建立境外大额资金管控制度,严控资金风险。企业应加强境外资金管理,规范境外企业资金账户的开设,明确资金使用管理权限,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与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对境外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和调度。
五、严格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规范企业合并范围。企业应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境外企业纳入财务快报、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体系,以完整、客观反映境外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