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转发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浙广局发〔2011〕236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单位:
  现将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持证机构2011年度业绩审核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办发媒字〔2011〕19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核机关
  省广电局负责全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工作。各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业绩初审工作。
  二、填报要求
  1.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请填《2011年度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1),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请填《2011年度〈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机构业绩审核表〉》(附件2),同时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机构,只需填写附件2。
  2.本年度中股东有变化的单位除填好业绩审核表外,需同时递交经工商部门盖章的本企业所有股东名单、持股比例等证明材料。如股东中有企业机构的要提供该企业的股东构成情况,以此类推,直至“终极股东”。股东为自然人的,需注明国籍(以身份证为准)。
  3.按要求报送广播电视统计报表。持证机构在取得许可证3个月后,须登录国家广电总局统计信息网(http://211.146.5.21/)“网上直报系统”进行报表报送。详见浙江省广电局门户网站(www.zrt.gov.cn)“公示公告”栏中关于网上直报广播影视统计报表告知书。
  三、报送方式
  1.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的单位,直接将附件2报省广电局艺术处。联系人:傅思聪,联系电话:0571-56353003,传真:0571-56806336。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