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渝价〔2011〕3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中石油重庆销售分公司: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动情况,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1]25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成品油零售价格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90号汽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降低300元,即由每吨9550元调整为9250元。
二、0号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降低300元,即由每吨8695元调整为8395元。
三、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降低。执行配送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未执行配送的,在我市确定的最高批发价格基础上,批发企业按现行运杂费补贴标准执行。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每吨300元。
五、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六、调整后价格自2011年10月9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及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应积极做好成品油资源组织工作,加强资源调度,平衡资源供应,保障市场需求。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加强市场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反馈价格执行情况;如出现异常波动,要及时向我局上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应对措施;要强化成品油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变相涨价等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