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需要,按照《
可再生能源法》和《
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有关规定,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
四、提高电网销售电价
(一)重庆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提高每千瓦时3.78分钱,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二、三。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价格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具体方案将根据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二)优化销售电价结构,将商业、非居民照明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类别,其功率因数调整、分时电价等政策仍按原办法执行。同时,统一商业、非居民照明、非普工业和大工业用电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征收标准。
(三)为深入推进城乡用电同价,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同意,将重庆市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统一归并为每千瓦时2.27分钱。
(四)其他有关政策
1.自备电厂应缴纳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按调价后的标准执行。
2.《重庆市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二)、《重庆市电网趸售电价表》(附件三)中已含政府性基金、资金及附加,供电企业不得在价外向用户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3.农网还贷资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均不参加丰枯、峰谷调峰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五、调整范围
本次电价调整的执行范围为重庆市电力公司直供区域及重庆市电力公司控股的区县(自治县)供电公司供电区域。万州区、涪陵区地方电网按照本通知电价政策同步调整。
六、执行时间
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2月1日起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