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市建筑劳务中心新疆分中心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标准的通知
(二○一二年二月十日 渝价〔2012〕37号)
市建筑劳务服务中心新疆分中心:
为了保障工作的连续性,现将你中心收取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驻外建筑协调服务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你中心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为本市在新疆的建筑施工、建筑劳务企业提供服务并收取该项费用。
二、收费标准
(一)总承包、专业承包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1.5‰计收。
(二)劳务输出分包按劳务合同价款的2‰-3‰计收。
(三)其他的可根据服务内容每年按3000-8000元的额度计收。
三、服务内容
(一)协助组织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输出服务。
(二)对在新疆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及人员提供业务指导和相关信息网络、咨询等服务。
(三)协调解决在新疆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及人员的工程及劳务拖欠款、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劳务纠纷等突发性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