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若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收取停车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停车场地不得对事故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清障救援服务标准及救援服务电话等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
  八、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在提供清障救援服务和收费之前,应主动出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九、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加强高速公路的管控力度,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密度,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十、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收费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表:1、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高速公路吊车作业收费标准
  3、车辆分类标准

  附表1: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被清车类

项目

一类车

二类车

三类车

四类车

五类车

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

300元

400元

500元

600元

700元

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15元

25元

35元

45元

55元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