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若是经当地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收取停车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收费的停车场地不得对事故车辆收取停车费用。
六、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清障救援服务标准及救援服务电话等信息应通过门户网站、收费站及服务区公示牌、电子信息板向社会公示。
八、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在提供清障救援服务和收费之前,应主动出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九、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加强高速公路的管控力度,加大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巡逻密度,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十、各级价格、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收费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的,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
价格法》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对于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应根据职责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废止。
附表:1、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2、高速公路吊车作业收费标准
3、车辆分类标准
附表1:
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被清车类
项目
| 一类车
| 二类车
| 三类车
| 四类车
| 五类车
|
基价(每车次,服务距离10公里以内)
| 300元
| 400元
| 500元
| 600元
| 700元
|
每增拖1公里加收(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 15元
| 25元
| 35元
| 45元
| 5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