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转发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的通知
(渝交委港〔2011〕4号)
相关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市港航局,航发司,港务物流集团,有关单位: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水运工程招标备案管理的通告》(2010年第7号)已于2010年12月21日发布实施,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重庆市水运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具体事项要求如下,请严格贯彻执行:
一、关于备案管理职责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我市水运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由重庆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备案工作,配合交通运输部做好由国家发改委批准、核准和经交通部批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备案工作。
各区(县)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由区(县)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备案工作;并根据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的委托,负责部分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备案工作。
二、关于备案范围
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招标,并按照以下范围履行招标备案手续: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施工招标;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工艺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三、关于备案时间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通告要求,将招标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及时提交交通主管部门。其中:
(一)招标文件应在招标公告发布前履行备案手续。
(二)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审查结果应在完成资格预审后、出售招标文件前履行备案手续。
(三)评标结果应在完成评标后、发出中标通知书前履行备案手续。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中标通知书,在交通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方可发出。
四、相关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