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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凉府办发〔2012〕3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1年7月29日)通过(第58号公告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经州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一)加强学习宣传。《条例》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牢固树立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理念,知法懂法,依法执法;要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开辟宣传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普及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学习《条例》规定,严格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要把《条例》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系统全面掌握《条例》精神和环境治理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环境治理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政府引导和改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进一步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及其主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与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作,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推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城乡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创造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三)加强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总体要求,切实担负起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责任,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列入本地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加大保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对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失误的,要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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