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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二)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向我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新单位、新企业、新项目的注册、开业情况。编制、民政、国税、地税、工商、质监等部门定期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部门行政记录,我市各级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纳税单位营业收入等信息。确保将服务业企事业单位及时纳入统一的基本单位名录库进行管理。
  三、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
  (一)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按照国家服务业统计总体框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规范各部门、各区县服务业统计制度方法。按照统一制度、职能分工、条块结合、分散收集、集中核算的原则,统筹安排各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相关统计数据的协调统一。
  (二)切实履行工作分工。市有关部门、有关集团公司和区县统计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服务业统计工作任务。要在全市服务业统计制度的总体要求下,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督促检查本系统所属单位及时准确填报调查表,并加强对分管行业内单位的统计管理,逐步实现部门对全行业的统计。要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服务业统计标准、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服务业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完善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等工作。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业联网直报工作。我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统计局要求,于2012年建立重点服务业企业定期报表联网直报系统。按照国家统计局《服务业重点企业统计报表制度》要求,认真做好调查单位落实、工作培训、督促企业登网上报、数据审核验收查询等工作,保证上报率、直报率、直验率和准确率。建立服务业信息监测分析处理系统,快捷、准确地提供服务业统计信息。
  (四)加强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各级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责任制,明确审核责任、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建立服务业统计数据联审制度和重点单位数据质量监测制度,确保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认真落实《国家统计局关于坚决落实和维护企业独立真实报告权确保企业联网直报数据质量的通知》(国统字〔2012〕12号)要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企业独立真实上报数据,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代替企业上报数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修改企业原始数据。严格依法统计,严格执行统计业务工作考核和工作督查制度。加强统计执法检查。
  四、加强服务业运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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