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2〕5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
关于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服务业统计是科学发展的需要。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健全监测分析机制,是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进行宏观调控与决策、实施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初步建立起了服务业统计体系,但统计基础仍然薄弱,部门间资料报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规范。需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改进调查方法,完善报表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完善国民经济核算。
二、强化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名录管理
(一)全市各级政府统计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贯彻《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统字〔2010〕52号)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建立健全区县和街道乡镇统计工作机制,巩固发展一库在线、多级维护的名录库管理体系。及时掌握新增大、中型企业,动态跟踪小、微型企业,监控企业规模增长状况。及时与达到规模的企业建立工作联系,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搜集整理基础资料。需要季度、年度报请国家统计局审批的达到规模的服务企业,要按照规定备齐资料,保证一次性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纳入常规统计调查范围。加强规模以下单位名录管理,落实有关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法,实现应统尽统、统全统准,客观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调整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