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型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州政府组成联合工作组或选择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抢险救灾工作,并提交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工作组及时向州政府汇报救灾工作情况,州政府视灾情及救灾进展情况研究部署救灾抢险和灾民救助工作。
3.视灾情需要,以州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灾情,申请给予地质灾害治理资金、救灾资金和其它物资支持等。
(二)紧急救援行动。
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的程度,需要部队、武警等参加抢险救灾时,由州政府协调军分区、武警部队等组成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抢救队伍以州、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为主,如情况需要,州卫生局要及时组织州级医疗队参加抢救,并做好疾病控制工作。被灾害毁坏的道路桥梁、电力设施和通信线路由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组织力量及时抢修维护。
(三)转移避让行动。
地质灾害对当地居民生命财产造成威胁时,必须组织转移避让,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紧急转移避让不受条件、范围及程序限制,直接由当地政府组织力量从速实施;边远地区或来不及报告政府的情况下,村委会或村委会干部应积极组织群众转移,并想方设法尽快报告当地政府。转移避让以就近、安全为原则,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临时安置与长期安置相结合,确保灾民吃、穿、住、医等必要生活条件得到妥善安排。情况紧急时,抢险救灾机构的人员可以强制组织避灾转移。
(四)地质灾害应急调查。
县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应急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将应急调查报告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应急调查报告内容包括:1.灾情基本情况;2.抢险救灾工作;3.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4.地质灾害成灾原因包括地质条件和诱发因素(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5.发展趋势;6.已采取的防范对策和措施;7.今后的防治工作建议。
九、责任与奖惩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